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等资助标准及范围的通知》,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引才补贴、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资助标准及范围进行了最新调整。
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5万元,资助2年。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浙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招收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其中,各流动站的申请人员应是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下达的招收计划规模基础上扩招进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后研究人员引才补贴标准方面,由一次性3万元提高至一次性20万元。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并首次就业在浙江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满2年(不少于23个月)且回国后首次工作在浙江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每年资助170项,分三个等次:
特别资助每项15万元,每年资助10项;
一等资助每项8万元,每年资助30项;
二等资助每项5万元,每年资助130项。
上述资助标准及范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后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补助按新标准执行;2020年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补助在两年16万元的基础上补差7万元。2021年1月1日出站后来浙工作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引才补贴按新标准执行。各市可按不低于省定标准,另行制定博士后经费资助办法。